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4754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洁,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明珠中街8-10号自编B203房。
法定代表人:林楷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丽,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梅生,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洁,被告富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2、判决被告向我支付欠付的租金人民币518800元;3、请求判决被告向我支付违约金104965元(违约金以当月欠付的租金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欠租当月6日起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租金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日,我与被告签署《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广州市大金钟路明珠中街8-10号二楼的房屋,租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6月9日。被告从2020年9月开始拖欠租金,经我多次催促仍拒不支付,被告于2021年11月搬离涉案房屋,但一直未支付所欠付的租金。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我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富林公司辩称,我司已与原告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应该按照和解协议执行,而且和解协议已经在履行中。我司按照和解协议先支付了50000元后,要求原告开门让我司拿回资料,以便我司申请进度款,就可以继续支付后面的租金,但是原告不愿意。我司同意按照协议约定,分两次支付30000元,我司已经支付了其中15000元,但原告还是不愿意开门退还资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日,原告(出租方、甲方)与被告(承租方、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出租的物业位于广州市大金钟路明珠中街8-10号二楼,使用面积720平方米(以下简称涉案物业)。乙方承租该物业的用途为办公。租赁期从2018年9月7日至2023年6月9日。其中2018年9月7日至2018年9月30日为免租金装修期。从2018年10月1日起开始计收乙方租金及管理费等费用。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36000元,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36000元,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37800元,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为39600元,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每月租金为41580元。乙方应当在每月五日前或该期前五天内到甲方财务办公室缴交当月租金、费用及由甲方代收代缴的水电费。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即向甲方交纳保证金72000元。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甲方有权按所欠租金、费用总额,每天加收2%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区域停水停电或者限制乙方将物品搬离承租区域。逾期超过三十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自行收回出租物业及没收保证金;等等。该合同出租方法定代表人一栏由原告签名,承租人法定代表人一栏有被告公司盖章,签约代表处有“陈梅生”签名。被告确认陈梅生是代公司签订涉案租赁合同。
2021年12月2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的签字代表陈梅生签订了《支付租金的和解协议》。载明截至2021年11月30日,乙方共拖欠甲方租金51.88万元和违约金103760元(暂按10天计算,每天2%标准),现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同意租期到2021年11月30日结束;乙方应付未付租金51.88万元;二、双方同意乙方因主客观原因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72000元,甲方不予退还;三、乙方拖欠的租金51.88万元,分三次向甲方支付,第一期付80000元,即本协议签订的三天内2021年12月28日,乙方向甲方支付50000元,2022年1月4日付30000元;第二期即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219400元;第三期即2022年5月25日前支付219400元;直至支付完毕;四、甲方同意从本协议签订并收到50000元之日起,免除乙方的违约金和银行利息;若乙方在任一期约定支付租金的时间未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超过5天的,则乙方应付未付的租金转为欠款,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部分的租金和违约金,违约金从应付未付租金部分超过约定日期的5天起计算;若由此导致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五、关于物业的物品,如:空调、沙发、资料等物品,在乙方支付租金80000元后,且在甲方现场协调下,双方签收物品清单,乙方可以搬走上述物业属于乙方的物品,并须同时缴清相关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六、若有管辖权的村委同意减免甲方租金或退回押金的,则甲方同意在村委同意减免的实际租金或退回的实际押金范围内减免乙方租金或退回押金,若有差额部分的,乙方仍应支付差额部分租金或押金给甲方;等等。该协议甲方处有原告签名,乙方签字代表处有陈梅生签名。
上述和解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0元,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转账支付15000元,原告于微信中确认收到上述两笔款项,被告于2022年2月12日于微信中要求原告将涉案物业门锁打开,其需要拿出请款资料方能办理请款手续支付租金。被告于2022年3月12日向原告支付15000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原、被告的纠纷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后又于2021年12月25日签订《支付租金的和解协议》。被告虽未在《支付租金的和解协议》中盖章,但其已追认该协议且双方已实际履行该协议。故上述《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的和解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支付租金的和解协议》已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1月4日付第一期款项的剩余30000元,在被告付清第一期款项共计80000元后其可搬离所属己方的物品。但被告直到2022年1月29日才支付15000元,2022年3月12日才付清第一期款项的剩余15000元已属违约。故原告按照协议约定主张被告支付剩余租金438800元(518800元-8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和解协议已约定,如被告有任一期租金逾期支付超过5天,则原告有权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违约金从应付未付租金部分超过约定日期的5天起计算。被告至2022年3月12日才付清第一期共计80000元款项,已超过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即2022年1月4日。故违约金应分段计算如下:自2022年1月10日起,违约金以468800元为本金计算至2022年1月29日止;自2022年1月30日起,违约金以453800元为本金计算至2022年3月12日止;自2022年3月13日起,违约金以438800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租赁合同虽约定被告应按照2%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标准过高,原告亦未举证证实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给其造成了除款项孳息以外的其他损失,且和解协议约定被告在支付第一期款项后可搬离涉案物业内属于被告的物品,但原告至今仍未向被告退还资料等物品。故综上考虑,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本院酌定违约金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原告诉请违约金的超出部分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金43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自2022年1月10日起,违约金以468800元为本金计算至2022年1月29日止;自2022年1月30日起,违约金以453800元为本金计算至2022年3月12日止;自2022年3月13日起,违约金以438800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18.83元,由原告***负担1488.23元,由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0.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 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傅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