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132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明珠中街8-10号自编B203房。
法定代表人:林楷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丽,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欣荣,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洁,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4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戴俊英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91元,减半收取2295.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戴俊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咏欣
薛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