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新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24440号
原告:广州市新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光平,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林楷铧。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国钊,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敬贤,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市新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新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新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37.5元,由广州市新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