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329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粤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富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