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7民初133号
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中公路飞鹅村(暗婆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783542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晟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桂平市,系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大观南路26号A3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2283380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花都区。
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38.1元由原告广州市东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