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3民初1442号之一
原告:韶***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李燕枚。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运财,广东天行健(曲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吴梓游。
原告韶***煜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韶***煜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韶***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煜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37元,财产保全费2645元,共计6482元,由原告韶***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余艺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潘惠仪
书 记 员 龚钰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