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203民初1267号
原告:武江区鸿鑫装卸搬运队,经营场所:韶关市武江区西联镇沐溪村委会沐溪二路龙颈山路口伍尚辉房屋。
经营者:***,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成年,住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7栋303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江区鸿鑫装卸搬运队与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武江区鸿鑫装卸搬运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武江区鸿鑫装卸搬运队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戴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