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6141号
原告:佛山高投盈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街道***8号3号楼513、515-5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5555AB5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观中路95号7栋3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62283380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高投盈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高投盈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讼中以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清款项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高投盈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高投盈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佛山高投盈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