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8民终17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广西**市。 上诉人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22)粤1802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快审程序独任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2)粤1802民初73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所有诉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上诉人已向案外人结算并支付完毕所有相关的劳务费用,原审判决存在重大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审法院已查明,上诉人承接了清远市清城区飞来峡镇天堂山垃圾焚烧发电厂综合楼项目后,将项目的部分劳务工作交由案外人***执行,案外人***又将其中的部分工作交给原审被告***,***招揽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可以认定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成立劳务合同关系,***为接受劳务的一方,被上诉人为提供劳务一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而对于分包的劳务工作,上诉人已向案外人***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且***及原审被告***均已向上诉人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诉人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在此情况下,原审判决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判令上诉人对不存在劳务关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不足。二、上诉人已将案涉劳务工作相关的所有劳务费用向案外人***全部支付完毕,原审判决将造成上诉人重复支付相关劳务费用的结果,明显存在重大错误。就被上诉人主张欠付的劳务费用,对应的工作由原审被告***与案外人***结算,案外人***与上诉人进行结算,上诉人已完成了结算义务,并已将相应的款项向***结清,不应重复支付,原审判决将造成上诉人重复支付的结果,明显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应撤销原判,并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改判。因此,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厘清法律关系,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驳回对上诉人的所有诉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称,被上诉人于2021年4月上旬受上诉人旗下的第三承包建筑商***聘请做杂工(农民工),期间转了一部分工资入***(***是***递交上去上诉人项目部的),即被上诉人的农民工工资是上诉人直接入账被上诉人***的,***负责报被上诉人的工作时间及加班时间,因此,应判令上诉人补发拖欠被上诉人剩余工资3450元以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及误工费、停车费等。 ***未提交书面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书。 一审法院判决:一、***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付劳务报酬345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该损失以345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5月9日起计算至该劳务报酬清偿之日止;二、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第一项由***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查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在二审中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对***拖欠被上诉人的工资是否有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在《欠薪工资表》上签名确认欠***工资3450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将其承包的清远市清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综合楼工程的劳务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案外人***,***再将其中的水电等杂工工程分包给***。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务关系,但由于***与***均不具备承揽工程资质。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上诉人对***拖欠案涉工程农民工工资有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依法追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州市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