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1972执12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律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航,广东法律盛邦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71811元及违约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受托法院一直没有函复本院。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SXXXXX号小汽车,由于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故未能作实际扣押处理。另,本院经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银行、房管、国土、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粤SXXXXX号小汽车,由于未发现该车辆下落,故未能作实际扣押处理。经本院穷尽所有调查措施及核实债务人、债权人申报、提供的执行财产登记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根据有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但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1972执128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尚策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彩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