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570号
原告: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中路28号梅花园梅苑小区二栋一楼A-6铺。组织机构代码为793494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源县。
原告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居艺公司)诉被告**东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东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4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餐厅装饰合同》,约定被告***投资的“海峡情缘东莞长安店”餐厅装饰工程由原告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式、工程验收等有明确约定。2014年10月11日,原告组织工人进场施工,并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同时也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增加工程项目。2014年12月3日原告将工程交付给被告使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的款项有:装修款262311元、垫付的装修押金3000元、垫付设备款3300元。被告已付196800元,尚欠71811元。原告多次催收无效,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7181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2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东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2014年9月4日,原告居艺公司与被告***签订《餐厅装饰合同》一份,约定居艺公司为**东装修海峡情缘长安店,工程造价暂定为23万元,工期35天,付款方式为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后,付清工程尾款,但具体未约定迟延付款的违约责任等等。合同所附《工程预算表》详细列明了工程细目及价格。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进场施工,并代海峡情缘店铺为向其所在的万洲百货缴纳了装修押金3000元,原告出具了收款凭证为证。在施工期间,被告增加了部分工程量,为此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增加工程量预算表》,增加工程造价为32311元,原告还为被告垫付了一台洗衣机、一台油烟净化设备的货款,并提交了相应的销售单、快递单,证明其代付洗衣机的货款为799元,代付油烟净化器货款为2700元,合计3499元。原告称2014年12月3日,工程全部完工并交付给了被告。被告则于2014年12月6日开业使用了工程,并提交了被告海峡情缘店铺的开业照片为证。开业照片显示其开业时间为12月6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及其陈述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证明,原被告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应付款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证明了被告已经使用了案涉装修工程,且应付工程款为230000+32311元=262311元,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快递单、销售单还证明原告在履约期间还代被告支付过装修押金3000元及设备款3499元,故被告应依约支付前述工程款并偿还代付款项,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付款金额,应当按照原告自认的收款金额认定被告的已付款为196800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为262311+3000+3499-196800=72010元,原告诉求的款项在此范围内,故本院全额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由于原被告双方没有具体约定该违约金,故原告可按实际损失诉赔。原告要求按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但本案并非借款合同纠纷,故该标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参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原告的实际利息损失,并以此认定违约金。另外,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交付工程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日,但其提交的照片显示被告的店铺于2014年12月6日开业,故应以该日作为工程交付验收日期。根据合同约定,该交付验收日,即应当支付全部工程尾款,故自次日起应当起算被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综上,违约金应当以71811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7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71811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违约金以71811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7日起,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居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受理费167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吕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谢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