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6215号
原告:杭州华卓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狮山路333、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170222XD。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州市林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路389号101B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665935759B。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卓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林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卓塑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卓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6元,减半收取693元,由原告杭州华卓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谈国永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