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民初3819号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崂山区辽阳东路9号好一家国际家居广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方聚商贸有限公司,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辛安渡五龙御园19号-B0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互成贸易有限公司,住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401号之一137-141房A13。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林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州市黄埔区中山大道东路389号101B302。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青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洵景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方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互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林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方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互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林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及担保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方聚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广州互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市林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