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罗丹空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中山市高陶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市罗丹空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444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高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溪镇岐江公路申明亭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3383559K。

法定代表人:彭洪萼,董事扎。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途燕,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培,广东载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罗丹空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自编****首层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560216280D。

法定代表人:刘付国。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高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罗丹空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罗丹空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38665.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高陶建材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高陶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444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广州市罗丹空间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8665.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伍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