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84执1368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鹤山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巨百汇三汁焖锅店,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凤亭路***、30号坚美商业中心四层编号04-09。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蜀冠老火锅店,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凤亭路***、30号坚美商业中心四层编号04-08。
经营者:**,男,汉族,1978年8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顺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蜀冠老火锅店、鹤山市沙坪巨百汇三汁焖锅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784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蜀冠老火锅店、鹤山市沙坪巨百汇三汁焖锅店、**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22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因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8)粤0784执519号案已查封了**所有的粤B×××××、粤B×××××、粤B×××××号牌小型轿车(没实际控制,且属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故本案不再另行查封,待实际控制车辆后,再一并处理;另被执行人鹤山市沙坪蜀冠老火锅店、鹤山市沙坪巨百汇三汁焖锅店,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1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