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合丰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合丰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执90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合丰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35号2幢60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551748939L。
法定代表人:邹志红,系该公司的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村委会公子抱孙牛角坑鸡哗至塘氹黄龙塘一带(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96416273G。
法定代表人:陈裕钿,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卓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设路82号之二十二层5-10A-D轴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14964363E。
法定代表人:刘行,系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合丰水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卓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粤0705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2179.31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卓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部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券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信息以及各商业银行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信息,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门市俭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江门市新会区罗坑镇芦冲、六联、亨头村委会的烂头筛、鸡哗山、李横坑,本案已向首封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另本案扣划到位款项35916.45元,扣除案件执行费438.75元后余款35477.7元汇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案执行到位35477.7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705执908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蔡应犀
审判员  张钊平
审判员  吴文兴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耀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