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开平市供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广州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平市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7民辖终1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梁宇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
法定代表人:杨洪辉,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平市供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区。
法定代表人:杨洪辉,公司总经理。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林祺祥、梁秋帆,均是广东风采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开平市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区。
法定代表人:麦伟东。
上诉人广州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云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开平市供水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消防公司”)、原审被告开平市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云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6)粤0783民初3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受理建安公司和消防公司的起诉后,广州云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完整显示有关广州云景公司的印章,对是否应将广州云景公司列入被告存疑,并且广州云景公司也未查明是否曾涉案工程款作信用担保。广州云景公司担心如若被无理拖入诉讼,且案件受理法院为原告及另一被告开平云景公司的注册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将不利于广州云景公司的利益维护。请求将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涉诉的工程施工地点均在开平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的工程施工地点均在开平,故此本院具有管辖权。广州云景公司对本案提出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21作出裁定:驳回被告广州云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云景公司不服,持原诉理由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建安公司和消防公司认为原审裁定正确,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开平云景公司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各当事人为开平云景华苑工程的用水和消防工程合同之履行而发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认为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定性不够准确,本院予以更正。原审法院为所涉及建设工程的辖区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为涉及不动产的纠纷。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广州云景公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完整显示有其的印章和担心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为由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理据不足。原审法院驳回广州云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煜文
审判员  陈汉锡
审判员  谭力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