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3执保919号
申请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区虹桥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76354A。
法定代表人:杨洪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美玉,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开平大道1号16幢1座之二701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084521419T。
法定代表人:吴嘉明。
本院受理申请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为了防止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便于判决后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价值881064.48元的等额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其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开户行: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作为本次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1064.4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有错误,应赔偿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门富港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81064.4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开户行:广东开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91。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保全费4925.32元,由申请人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素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丽燕
书 记 员 许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