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民初536号之二
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区虹桥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76354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平市长沙开发贸易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长镇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194270702A。
法定代表人:**发。
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平市长沙开发贸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5900元,减半收取计27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诉讼费32950元(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74900元),由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开平市供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受理费419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