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区欧妮纳地板经营中心与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益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民初802号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欧妮纳地板经营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路6号桥民族桥铺路1号家装厅52号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110MA05WKWG55。
经营者:姜权泰,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6层E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568632。
法定代表人:陈浩。
被告:***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龙河路西侧益兰园配建8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83016429K。
法定代表人:付秀玲。
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欧妮纳地板经营中心与被告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正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2021年2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欧妮纳地板经营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3元减半收取计1421.5元、公告费720元,均由原告天津市东丽区欧妮纳地板经营中心负担。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牛卫锋
人民陪审员  齐大虎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胡晓雯
书记员苗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