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5民初251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433)。
负责人:李大根,经理。
被告: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26层EF。
法定代表人:陈浩,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东盛大街12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深圳共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力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世超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