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东莞市建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20816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建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肖爱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红,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鑫,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宝霄。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市建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建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建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东莞市建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103.72元(包括受理费5751.44元,保全费4352.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建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李琛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