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某某建材经营部、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02民初745号
原告:南宁市**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秀厢大道169号金源·橘子郡3-B栋1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102MA5M4PMP0E。
经营者:谢亚鹅,女,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经营部销售经理。
被告: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紫荆道6号新亚美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8929D。
法定代表人:胡文。
原告南宁市**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经营部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经营部以原、被告达成一致的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宁市**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2元,减半收取计2251元,由原告南宁市**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高文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