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民辖终2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5418929D,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紫荆道6号新亚美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唐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Q9B179D,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山东理工职业学院3号楼35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唐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2023)鲁0827民初15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深圳市保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有仲裁协议有约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21年9月27日签订了《工程合同?消防施工工程一标段》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应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022年5月12日签订了《工程合同?机房层消防施工》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有纠纷应提交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虽然该仲裁条款约定的不明确,也在济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就仲裁条款主张撤销,法院出具裁定书,但之后并未对管辖重新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该属于被告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山东唐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