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07-1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536号
原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子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长江、顾宇,均系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江涛、陈衡怡,均系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杨凯成,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联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屈子兰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萧金凤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易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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