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7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4#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09065。
法定代表人:柳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918、1291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278-6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64869.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款项65742.95元转账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其中,执行款人民币64869.9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人民币873.05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70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