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70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4#楼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909065。
法定代表人:柳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12918、12919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6278-62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款项人民币64869.9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主动将款项65742.95元转账至本院指定的执行款专户。其中,执行款人民币64869.9元已划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执行费人民币873.05元本院已依法上缴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305执7014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蔡建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