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南瑞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802号
原告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南瑞集团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3859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  小  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文红红(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