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42385.28元、经济补偿金45000元、未休年假工资19034元。律师费724.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20231.39元,其中申请金额总计107143.78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087.61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703.47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4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2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博远中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42385.28元、经济补偿金45000元、未休年假工资19034元。律师费724.5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足额款项至本院账户。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120231.39元,其中申请金额总计107143.78元、**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087.61元;本院另将执行费1703.47元划缴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