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昌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川1603行初24号

原告深圳市昌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布龙路4号127陈设艺术产业园区A座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璀,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剑军,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安市城南紫金街20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代忠,局长。

出庭负责人刘运祥,广安市社会保险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澄澄,广安市广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简义宽,男,生于1986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86××××××××。

委托代理人赵兰兰,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昌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昌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全胜

人民陪审员  贺华俊

人民陪审员  欧国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