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昌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某某装饰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2540号
原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章阁社区塘前工业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56346E。
法定代表人:李健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胜坤,该司法务。
被告:深圳***装饰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社区127陈设艺术产业园A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02836635。
法定代表人:邓军彬。
被告:深圳市昌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布龙路4号127陈设艺术产业园A座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86620Y。
法定代表人:李如璀。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装饰建材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市昌龙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以上费用。
审判员 张    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  燕  玲
书记员 罗秋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