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52615号
原告: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栋C2-9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8362X9。
法定代表人:杨俊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阳,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隆,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6号院30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0987XW。
法定代表人:张万宾。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简易程序受理费108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变更诉求撤诉而由本院收取的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颂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俞婷婷(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