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人)与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12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人),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村联布北路珠宝大厦四楼,组织机构代码09430698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保利城花园三期写字楼2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2530-X。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村松源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08832974X。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4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