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民终21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黄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振勇,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敏,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广东长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美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林祖永。
原审被告:***,男,汉族,1958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大埔县,
上诉人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彩物业”)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沃友公司”)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以下简称“天彩产业园”)、深圳市美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彩物业上诉请求:1、撤销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7451号判决第一、二项,改判天彩物业无需向大众沃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2、由大众沃友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以撤销、改判。
一、一审判决以“因在2014年5月26日,大众沃友公司同天彩物业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中,江增祥在天彩物业代表人处签字,故一审法院认定江增祥除作为当时天彩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代表天彩产业园签字确认外,亦有权代表天彩物业对上述四份施工合同价款进行确认,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应按《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向大众沃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进而判令天彩物业向大众沃友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1、根据大众沃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工程结算清单》可以看出,天彩物业与大众沃友公司的工程款已经结清;大众沃友公司在庭后提交的《关于〈大众沃友工程结算清单〉的几点说明》也承认天彩物业“已付金额高于应付工程款”。2、从天彩物业所提供的证据《付款协议书》可以看到,该协议由大众沃友公司与天彩产业园签订,甲方明确写明为“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天彩物业并未参与。3、2014年5月26日《工程合同书》确实由江增祥代表天彩物业签订,该合同的主体确实为天彩物业与大众沃友公司。但这并不代表江增祥的签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可以代表天彩物业。《付款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为大众沃友公司与天彩产业园,江增祥作为天彩产业园的代表签字,与天彩物业无关。
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付款协议书》与天彩物业无关,原审法院仅以江增祥曾代表天彩物业在《工程合同》上签字,就简单认定江增祥的签字可以代表天彩物业在天彩物业并非合同当事人的《付款协议书》上签字,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天彩物业与大众沃友公司的工程款已结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大众沃友公司辩称,在本案一审阶段,大众沃友公司提交了天彩物业与大众沃友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两份,该合同可以证明天彩物业与大众沃友公司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天彩物业上诉称其与大众沃友公司的工程款已经结清,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天彩物业在上诉状中称的《付款协议书》中,甲方处没有列明天彩物业名称,但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前期支付工程款均是天彩物业的名义支付的,且江增祥同时是天彩物业及天彩产业园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大众沃友公司有理由相信江增祥有权同时代表天彩物业与天彩产业园签订相关协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天彩产业园未发表辩述意见。
美源公司未发表辩述意见。
***未发表辩述意见。
大众沃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向大众沃友公司支付工程款1320000元;2、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五的比例向大众沃友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16年2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10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535250元;3、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向大众沃友公司支付本案合理律师费45000元;4、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3日,大众沃友公司(乙方)同天彩物业(甲方)签订《深圳三联玉石工业园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装饰施工地点:布吉三联和生工业区;装饰施工内容:第一栋墙体外立面贴砖工程;总价款:644910.32元;工期:自2014年4月4日开工,至2014年5月10日竣工;付款方式:进场施工三天后付款15%,外墙面砖拆除、修复找平、做完防水后付款30%,工程完工验收后七天内付款50%,一年内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保金5%;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每人每天100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
2014年5月26日,大众沃友公司(乙方)同天彩物业(甲方)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装饰施工地点:布吉三联和生工业区;装饰施工内容:第一栋外立面新增工程;总价款:1690000元;工期:自2014年5月26日开工,至2014年7月25日竣工;付款方式:进场施工三天后,脚手架铺设完工付款30%,完成造型干挂、门头基础工程付款30%,工程完工验收后七天内付款35%,一年内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保金5%;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每人每天100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江增祥在甲方处签名,天彩物业加盖有公章。
2014年9月12日,大众沃友公司(乙方)同天彩产业园(甲方)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装饰施工地点:布吉三联和生工业区;装饰施工内容:一栋、二栋之间加建及四个耳房分项工程;总价款:3448000元;工期:自2014年9月20日开工,至2014年12月19日竣工,工期90天;付款方式:进场施工三天后付款15%,工程完成至一层楼板基础付款35%,工程完成至三层楼板基础付款40%,工程完成验收后七天内付款5%,一年内无工程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质保金5%;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每人每天100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
2015年4月1日,大众沃友公司(乙方)同天彩产业园(甲方)签订《工程合同书》,合同主要内容为:建筑装饰施工名称:深圳市天彩祥和玉石文化产业园(有限合伙)外立面装饰工程;建筑装饰施工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三联村和生工业区x栋;总价款:1827370元;工期:自2015年4月1日开工,至2015年5月24日竣工,工期55天;付款方式:完成总工程50%工程量付款30%,完成总工程80%工程量付款30%,工程完工验收后7天内付款35%,一年内无质量问题付款5%;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付乙每人每天100元;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
上述合同签订后,大众沃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涉案工程天彩产业园、天彩物业已经使用。2015年10月14日,大众沃友公司同天彩产业园对第一栋墙外立面贴砖工程、第一栋外立面新增工程、一、二栋中间加建及四个耳房分项工程、零星工程、玉石产业园1、2栋连廊新建建筑排水工程、玉石产业园1.2栋连廊大门及二楼栏杆玻璃工程进行结算,双方协商结算价为1820000元,(其中玉石产业园1、2栋连廊新建建筑排水工程,玉石产业园1、2栋连廊大门及第二楼栏杆玻璃工程,公司名称为深圳市臻品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11月10日,大众沃友公司(乙方)同天彩产业园(甲方)签订《付款协议书》,主要内容为:“一、甲乙双方自友好合作以来,截至2015年11月9日,甲方尚欠乙方工程款182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万元整),现关于该工程款的清偿问题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同意采用分期还款方案:甲方分期偿付乙方欠款,具体还款时间及数额如下:1、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2、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3、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整):4、从2016年2月30日开始每月支付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直到付清所有欠款为止。二、协议履行期间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付款协议签订后,截止2016年3月,大众沃友公司确认收到工程款500000元,尚欠1320000元未付。
另查,大众沃友公司具备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天彩产业园系有限合伙企业,美源公司、***系该企业普通合伙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大众沃友公司申请,一审法院追加其为被告;天彩产业园申请追加原普通合伙人江增祥为被告,经询问大众沃友公司,大众沃友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亦不请求江增祥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深圳市臻品基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在结算书中所涉其公司的工程款已经同大众沃友公司结算完毕,本案诉争款项全部系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拖欠大众沃友公司工程款,与其公司无关。
再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彩产业园向一审法院申请对《工程结算单》、《付款协议书》上所盖公章以及签字笔迹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一审法院传票传唤天彩产业园到庭提供检材,天彩产业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不提供检材,视为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大众沃友公司具备建筑装修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其同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签订的四份施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均予以确认。涉案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故视为验收合格。关于尚欠工程款的金额,首先,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负有工程款支付情况的举证责任,但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次,天彩产业园、案外人江增祥对四份合同的工程款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付款协议书》。因在2014年5月26日,大众沃友公司同天彩物业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中,江增祥在天彩物业代表人处签字,故一审法院认定江增祥处作为当时天彩产业园法定代表人代表天彩产业园签字确认外,亦有权代表天彩物业对上述四份施工合同价款进行确认,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应按照《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向大众沃友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320000元。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从2016年2月起即未按照约定付款,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大众沃友公司可以起诉主张支付全部款项以及违约金。在四份施工合同中,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5‰支付违约金。因该约定金额过高,一审法院予以调整,调整为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予以驳回。美源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天彩产业园的普通合伙人应对天彩产业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对大众沃友公司此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天彩产业园、天彩物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众沃友公司工程款1320000元;二、天彩产业园、天彩物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众沃友公司违约金,以132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从2016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美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大众沃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2元(大众沃友公司已预交),由天彩产业园、天彩物业负担17313.50元,大众沃友公司自行负担458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天彩产业园、天彩物业负担;美源公司、***对上述天彩产业园、天彩物业应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江增祥于2016年9月9日前同时担任天彩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天彩产业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院认为,大众沃友公司就涉案的四份施工合同虽然分别与天彩物业、天彩产业园签订,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天彩产业园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对其签订的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支付过工程款项。结合大众沃友公司提交的《明细分类账》及《工程结算单》,该公司已经收到的工程款均是由天彩物业支付。鉴于江增祥在签订及履行四份施工合同过程中同时担任天彩物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天彩产业园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在《付款协议书》中对四份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结算价款均予以确认,一审判决认定天彩物业应当按照《付款协议书》的约定向大众沃友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天彩物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2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天彩祥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俞 红
审判员 吴 思 罕
审判员 邓 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罗愉婷(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做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