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559-1560号
原告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保利城花园三期写字楼2501号,组织机构代码7152253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大众沃友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查明两案系原告不服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28、29号仲裁裁决书而提起诉讼,而该两案件的仲裁结果是依据深劳人仲案(2014)6100号、深劳人仲案(2015)30号案件的仲裁结果作出。现本案原告已就深劳人仲案(2014)6100号、深劳人仲案(2015)30号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分别为(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494、495号。由于本案的审理必须以中院两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两案在中院尚未审结,故本案的审理应予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