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登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登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4民初1007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路825号212-6室(丽景民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深圳市登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合水口社区上屯新村一排11栋A座702。
法定代表人廖力。
被告***,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澄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登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21元,合计人民币1746元,由原告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亮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