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12民初14842号
原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4栋二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8803440C。
法定代表人:马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坤,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礼仁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05083476A。
法定代表人:姚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5元,由原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 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莫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