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部分有争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深南法沙民初字第119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乐县桥亭乡平石村委古***026号,身份证号码:452330197502282311。

被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东部工业区B-4栋六楼605,组织机构代码:57880344-0。

法定代表人:马驰。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10250052,系公司的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被告拒不支付设计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设计工作费用欠款6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设计费600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圭派主题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设计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为

二○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