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02民初236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悦来镇锡祥村三十五组15号,公民身份号码:3206251967********。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综合楼一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061093。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军,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和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以互联网开庭形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乐军,被告恒和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军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恒和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2500元;2.判决恒和装饰公司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4倍计算);3.判决恒和装饰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与恒和装饰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协议书》,约定***分包恒和装饰公司位于济南中央商务区B5地块示范区精装工程。该工程已经全部竣工,并交付使用。双方约定质保期为两年,2018年11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9日,现质保期已经超过约定期限。***多次要求恒和装饰公司支付剩余的质保金,恒和装饰公司一直推脱,并未支付。***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判。
恒和装饰公司辩称,同意支付***合同款,但是需要走付款流程。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审理查明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恒和装饰公司(甲方,发包方)与***(乙方,承包方)签订两份《工程劳务协议书》,两份均约定,经双方友好协商,确认室内装饰工程由乙方承包。合同第四条均约定,1.进度款:班组每月25日前提交当月完成的工程产值,完成的工程累计产值经甲方验收合格后进行审计,于次月的5日前付至工程产值的70%,整体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及甲方验收合格,付至工程产值的80%。2.总体工程完工后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后付至95%。3.保修金:扣除工程结算总价的5%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金作为工程维修、返修和保养等费用两年后退还,保修期间的返修、维修和保养等均为乙方负责,如乙方在工程维修、返修和保养期限内不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工程的维修、返修和保养的次数达到一次,即扣除5%的工程保修金,不予退还。
***提交恒和装饰公司工程项目人工费请款申请表一份,该申请表中载明:截止2018年11月28日已按合同总金额结算付清工程款,余款5%质保23500元待质保期完成再付。
2019年8月29日恒和装饰公司(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承包方以总价300000元的百分之三(3%)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自结算日起。
现质保期已超过约定期限,恒和装饰公司一直未向***支付质保金32500元[23500元+(300000×3%)]。庭审中恒和装饰公司认可欠付***工程款32500元,但要求***办理付款流程。
本院认为,***与恒和装饰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依约完成涉案工程,恒和装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质保期现已届满,***有权随时向恒和装饰公司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且恒和装饰公司亦认可欠付工程款,故***主张恒和装饰公司支付工程款32500元及利息损失(以欠付工程款3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诉调立案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恒和装饰公司虽辩称***应按照流程办理退款,但合同中双方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故对于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另,***主张的财产保全保险费600元,系其为本案支出的必要费用,其主张由恒和装饰公司承担,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2500元;
二、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2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全保险费6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计306元,保全申请费345元,均由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秋芹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苏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