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1752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桦,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综合楼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陈峥嵘。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黄 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杨喆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