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87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综合楼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