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3民初487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综合楼一楼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