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3执48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泰兴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金湖山庄综合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2706109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38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41276.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深圳仁康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1276.26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387号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387号仲裁裁决文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