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7民初24396号
原告深圳市金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宏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宏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0036.99元的财产,并已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091019192020000555的保函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宏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20036.99元的财产(具体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规
书记员 刘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