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保12651号
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林卓凡,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深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荷香,广东谋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404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3,822.81元的财产。经查询,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00×××43的账户现已足额冻结,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解封申请书,请求法院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景苑支行账号44×××64的账户存款人民币263,822.81元的冻结【原查封案号:(2020)粤0306执保12296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朱海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邱志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