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金意某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2058号
原告深圳金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425栋109-12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289244。
法定代表人陈加燕。
委托代理人夏怀深,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三区南九巷1号**大厦10011002、1003、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24578。
法定代表人杜银鹰。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金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深圳金意***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金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泽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