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960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12月24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24578,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九巷****大厦1001.1002.1003.1006。
法定代表人:杜银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850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4960号。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案款共计2935元,上述款项用于支付执行款2885元(含迟延履行金35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6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宝劳人仲(西乡)裁(2021)46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晓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