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深远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2921号
申请人深圳市华深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旧村西67号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325674。
法定代表人王远婷。
委托代理人李荷香,广东雄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三区南九巷1号**大厦1001、1002、1003、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24578。
法定代表人杜银鹰。
委托代理人陈文良,系公司员工。
申请人深圳市华深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华深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20)粤0306民初40434号。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3,822.81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粤0306民初404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63,822.81元的财产。
2021年3月30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以上解封限额为人民币263,822.8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彭美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文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