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8779号
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86343701A。
法定代表人杨冰新。
委托代理人王**林,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炯然,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三区南九巷1号**大厦1001、1002、1003、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24578。
法定代表人杜银鹰。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佳 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淑贤(兼)
书记员 张 美 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