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荣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8754号
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同心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686343701A。
法定代表人杨冰新。
委托代理人王**林,男,汉族,1978年3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代理人蒋炯然,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三区南九巷1号**大厦1001、1002、1003、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24578。
法定代表人杜银鹰。
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和乐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7元,减半收取1,3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  晓  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沈嘉怡(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