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12304,12305号
12304,12305号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6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南漳县。
1230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0年8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12305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丛贵,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安陆市。
12304,12305号案原审被告: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三区南九巷1号**大厦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P0NP7K。
法定代表人:李荣飞。
12304,12305号案原审被告: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海滨新村三区南九巷1号**大厦1001、1002、1003、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924578。
法定代表人:杜银鹰。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周丛贵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5722、5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后,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两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金言兮(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