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华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32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路355号岗厦皇庭大厦108、208、209、310、311、312、313、315、403、502、5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0358419Y。

负责人张群。

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3层0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72733R。

法定代表人苏云明。

被执行人苏云明,男,汉族,1973年5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许坤泉,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庄思玲,女,汉族,1991年1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许雪玲,女,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建省惠安县。

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云明、***、许坤泉、庄思玲、许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43403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8000万元及罚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9年7月20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有权对依法处分被执行人苏云明、***、许坤泉、庄思玲名下27套抵押房产(详见判决附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苏云明、***、许坤泉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许雪玲以其与被执行人许坤泉的夫妻共同财产为限对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案件诉讼费用4468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8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深圳市房地产评估发展中心新发布的“房产评估价格查询系统V2.0”对本案抵押房产即位于龙岗区平湖街道的以下房产进行市价查询,以询价结果确定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即拍卖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了下列26套房产:(一)被执行人许坤泉名下房产:1、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A-002房产、B1A-003房产、B1A-004房产、B1A-005房产、B1A-006房产、B1A-007房产、B1A-008房产、B1A-009房产、B1A-010房产、B1A-012房产、B1E-002房产、B1E-003房产;2、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E-016房产、B1E-058房产;3、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P17栋复式113房产、复式115房产、复式117房产;(二)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L01栋复式117房产、复式121房产;(三)被执行人苏云明名下房产:1、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L02栋复式127房产;2、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P15栋复式102房产、复式116房产、复式128房产;P17栋复式101房产;3、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E-002房产、B1E-013房产。

经第一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许坤泉名下位于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P17栋复式113房产、复式115房产、复式117房产;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L01栋复式117房产、复式121房产;被执行人苏云明名下位于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L02栋复式127房产、位于华南国际印刷纸品包装物流区P15栋复式102房产、复式116房产、复式128房产及P17栋复式101房产,合计10户房产均拍卖成交,成交金额分别为1307200元、1392200元、1438440元、1855286.10元、1900286.10元、1852349.94元、2965151.48元、1474666.04元、4529251.08元、2950040元。被执行人许坤泉名下位于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A-002房产、B1A-003房产、B1A-004房产、B1A-005房产、B1A-006房产、B1A-007房产、B1A-008房产、B1A-009房产、B1A-010房产、B1A-012房产、B1E-002房产、B1E-003房产、位于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E-016房产、B1E-058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苏云明名下位于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E-002房产、B1E-013房产,合计16户房产,因无人竞价流拍。本院依据有关规定,将上述16户房产的拍卖保留价下调20%,于2020年11月1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第二次拍卖。经第二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许坤泉名下位于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A-002房产及被执行人苏云明名下位于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E-002房产均拍卖成交,成交金额分别为704666.09元、1741805.31元。至此,上述26户房产中,已拍卖成交房产12户,成交总金额24111342.14元;剩余14户房产即被执行人许坤泉名下位于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A-003房产、B1A-004房产、B1A-005房产、B1A-006房产、B1A-007房产、B1A-008房产、B1A-009房产、B1A-010房产、B1A-012房产、B1E-002房产、B1E-003房产、位于华南国际皮革皮具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E-016房产、B1E-058房产,以及被执行人苏云明名下位于华南国际纺织服装原辅料物流区二期B1E-013房产,因无人竞拍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2月13日期间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上述14户房产,最终因无人竞价流拍。

关于诉讼中以(2018)粤0304财保2974号民事裁定保全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庄思玲名下位于深圳市××滨海大道红树××红树西岸花园××号抵押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4000599873),本院已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粤0304执33202号之七《带租约拍卖通知书》,决定带租约拍卖上述房产,后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以(2020)粤0304执异1333号执行裁定撤销了(2019)粤0304执33202号之七《带租约拍卖通知书》。尔后,案外人即涉案房产承租人刘丝佳不服上述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目前暂未有结论。另,承租人刘丝佳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缴纳租金240000元。诉讼中已保全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区××庄园××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93985号】及被执行人苏云明名下位于深圳市××红树××花城××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4000368532),本院暂无法处分;诉讼中已保全冻结的银行账户,经扣划得款48555.48元。

综上,上述抵押房产拍卖款、提取租金收入及所扣划银行账户余额合计人民币24399897.62元,其中,本院支付司法辅助拍卖费118046.66元、执行费48555.48元,实际抵偿本案债务24233295.48元。对于本案未获清偿部分,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亦并向本院提交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外,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直

审判员 陈文瑞

执行员 温 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祁 芬